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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019-2016}
[ 行业资讯 ]   [ 2016/9/8 ]

来源:压缩机网kaitec.net

CEL019-2016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规定的电动机驱动的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mm,宽度为45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5)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6)能效信息码;
 
  (7)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3、能源效率检测
 
  3.1 机组输入比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机组输入比功率应当依据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机组输入比功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机组输入比功率应当不大于标识上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 19153的现行有效版本。
 
  4.5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
 
  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悬挂、粘贴或固定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产品结构、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和额定排气压力相同,机组输入比功率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 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登录“中国能效标示网”www.energylabel.gov.cn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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